骑车撞到了人
第一时间不应该是救人吗?
自贡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发生事故后这对夫妻双双逃离
导致伤者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样的肇事逃逸行为实在是令人唏嘘!
四川自贡男子刘开治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出行,中途肇事撞伤了行人刘某某,随后刘开治驾车逃逸。而其妻子李某某将刘某某拖到路边屋檐下,也离开现场。直到次日伤者才被发现,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16日,四川富顺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公诉刘开治。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22〕126号
被告人刘开治,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4********,**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开治交通肇事案,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29日早上,被告人刘开治驾驶川CG****普通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妻李某某从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烟墩村方向沿隆富路往富顺县东湖街道东大街方向行驶,早上7时31分许,当车行至隆富路61KM+100M两路口钢材批发厂门前时,车头右侧与路边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开治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极短的时间内驾驶川CG****普通三轮摩托车逃逸现场;其妻李某某随后将刘某某带至路边屋檐下后也离开现场。当日早上8时30分许,路人发现躺在路边的刘某某后报警。刘某某被送到富顺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刘某某的家属认为无法治愈而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于2022年2月9日将刘某某接回家中,2022年2月10日15时13分刘某某在家中死亡。
在刘某某死亡前,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刘某某之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刘某某死亡后,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富顺县交警队认定:刘开治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被告人刘开治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鉴定委托书、赔偿协议书、谅解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开治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开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开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开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郁
2022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开治现取保候审,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13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四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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